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孙志浩为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的决定
(2016年11月29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丹东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孙志浩为丹东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丹东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的决定
(2016年11月29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丹东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丹东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于2017年1月10日召开。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石坚辞去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的决定
(2016年11月29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石坚因工作需要调离丹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丹东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接受其辞去丹东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的请求。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汪杰辞职请求的决定
(2016年11月29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因超过任职年龄界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丹东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接受汪杰辞去丹东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丹东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